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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1日 点击数: 【字号:

衡电大字[2013]16

 

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是一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采用广播电视、文字音像、计算机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教学,以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为主体的综合性成人高等学校,是衡阳远程教育机构和终身教育平台。学校行政主管单位为衡阳市教育局,业务上接受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指导,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三条 学校以“让学习伴随一生” 为办学理念,坚持“培养职业人,服务学习者”和“以开放教育为主体,多元发展”的办学思路,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的优势,举办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大力开展干部教育、社区教育,农村教育,积极开展以岗位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争当全国示范性基层电大排头兵。

第五条 校址

学校分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衡阳市衡祁路98号,北校区位于衡阳市向农路54号。

网址是:

第六条 校徽、校训、校风

校徽由电大标志和校名的中英文形式组成;分三个部分:一个是核心部分,以全国电大徽标组成,体现我们的系统特色,也便于识别。外圈以中英文体现衡阳电大,既为了美观也为了一目了然。中央电大校标的外观为椭圆的倒三角形,代表电大的英文缩写TVU三个字母。椭圆的倒三角形内是两个相切的圆,开口构成英文“China”开头字母“C”的形状,表示中国;两圆相切既有英文Open“开放的意思,象征电大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大学,又抽象地表示耳、目,象征以视听为特色的教育资源和教育平台。校标基色为红色,表示电大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校训是:有教无类,自强创新

信息网络工程学校校训是:崇德励能,笃学践行

校风是:诚朴、团结、勤奋、进取

 

第二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及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举办以开放专、本科教育为主体的成人学历教育及研究生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大力发展面向成人的学历教育,规模为10000人左右;同时发展规模2000人左右的中等职业教育。

第九条 学校开设文、理、工、商、艺术等九大科类,54个专业,在保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数控技术等优势专业的同时,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需求,积极创办新兴应用性专业,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教育改革

第十条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在教学和管理中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程度及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

第十二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学校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会集体研究、教代会民主参与三位一体管理模式。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各项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向上级组织推荐校领导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在集体研究,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做最终决定。
    副校长和其党委成员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四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及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五条 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全力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会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设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以及各民主党派。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提供新开专业的论证与咨询;
      (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受学校委托,参与引进专业技术 人才专业学习能力和专业水平审查;

(三)讨论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和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四)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在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六)
审查、推荐和评定学校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

(七)评审学校科研成果奖,对申报上级科研成果奖励进行初审、推荐
      (八)负责向学校推荐学科建设及学科带头人初选名单。

    (九)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总务处为学校教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和关心学校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或处罚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员工,所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具体待遇按工作性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为其办理学位证书。

 

 

第七章 财务、后勤、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开支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二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八章 学校和社会

第四十三条 加强与周边单位和社区联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四十四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社区和社会培训服务,为构建学习型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十五条 加强与行业协会、有关企业和部门的联系,建立学生校外实训基地和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巩固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和认识社会。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需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 2013  学校章程                          

报 :市教育工会                                        

发 :校领导、各部门                                    

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720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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